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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共有15條,歷經公聽會、專家學者會議及多次跨局處會議後,經嘉義市議會於今年5月定期大會審核通過,衛生福利部核准,市府於本月16日正式公布實施。衛生局副局長廖育瑋昨天還率同仁宣示未來落實執法,食安條例規範範圍也納入夜市攤販、流動攤販,捍衛市民的食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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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育瑋表示,食安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市府應訂定進場果菜農藥殘留及漁畜產品動物用藥檢驗處理要點,嘉市轄內販售的豬肉及其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瘦肉精條款是率各縣市之先制定並公布實施。
另外,因檢舉查獲違反食安的案件,一般民眾不得低於罰鍰之20%;至於從事食品業現職或離職員工檢舉獎金,得依罰鍰實收金額20%至75%發給獎金。
廖育瑋說,地方食安自治條例的罰鍰標準是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為獎勵業界「吹哨人」檢舉,特別制定20%至75%的標準,比中央規定不得低於實收罰鍰的50%更有彈性調整。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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